29日,记者从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悉,江西两部保护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都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一部为《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另一部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其中,《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为首部针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地方性法规。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设协调机构加强保护
《条例》明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划分为“湖体核心保护区”、“滨湖控制开发带”和“高效集约发展区”。
为加强保护,江西成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专门保护鄱阳湖生态。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将设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核心区禁止围湖养殖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湖体核心保护区”范围为鄱阳湖水体和湿地,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为界线。《条例》规定,“湖体核心保护区”内将禁止围湖造地、围湖养殖。对围湖造地的,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滨湖控制开发带”范围为沿湖岸线邻水区域,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为界线,原则上向陆地延伸3公里。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企业和项目。
同时,防止超环境承载能力过度发展旅游。鄱阳湖周边度假村、旅游宾馆、饭店等应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
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生态补偿。如果因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给予补偿。湖区专业渔民因禁渔期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
实行上下游水质交接责任制
《条例》明确,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逐步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考评机制。《条例》规定,对汇入鄱阳湖的主要河流,将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结果今后作为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重要湿地将设保护界标
《条例》规定,将对重要湿地设立保护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移动重要湿地保护界标。违者将视不同情况,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湿地区域,不得开设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建设旅游设施,应征得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
因保护湿地使所有者权益受损应补偿
江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用于湿地生态保护。
如因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给予他们补偿。
退田还湖地域禁止移民返迁
《条例》还对鄱阳湖湿地保护进行了特别规定。禁止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种植有碍湿地功能的林木。
鄱阳湖湿地区域禁止围湖造地,已退田还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退出后的旧房必须及时拆除。禁止移民返迁。
破坏鄱湖候鸟越冬最高罚2000元
《条例》明确,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鄱阳湖候鸟越冬期。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将不得从事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活动。违者将由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